一名13歲的初中生在學校操場內倒行鍛煉時,不慎撞倒進校散步的84歲老人致其橈骨骨折,同時引發(fā)爭議,外人能否進校鍛煉身體?昨記者從青山區(qū)法院獲悉,經過法院仔細分責,學校因未有效勸阻老人進校而擔責四成。
家住青山的老太太李梅今年85歲,2013年9月的一天,李梅與一群街坊鄰居到武漢市某中學校園內的操場上散步,晚上6點半,13歲的劉宇峰下自習后和同學們在操場上跑步,后在操場上倒走,劉宇峰不慎背對背撞到李梅,致使李梅當場受傷,橈骨粉碎性骨折,住院進行治療,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李梅將劉宇峰和學校告到法庭索賠。劉宇峰父母認為,李梅自身存在過錯,學校不是公共運動和校外人員的散步場所,校外人員是嚴禁無故入內的,李梅應當自行承擔傷害;而李梅進入校園內活動,無人制止,造成了其在校園內受傷,武漢某中學管理工作不到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宇峰在校園操場上鍛煉,沒有主觀與客觀上的故意,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該中學辯稱,學校方面進行了勸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青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宇峰雖為未成年人,但事發(fā)時已年滿13周歲,對倒走存在安全隱患應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因劉宇峰為未成年人,其侵權責任后果由監(jiān)護人承擔。
中學校園應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學生在校期間應是不允許外來人員隨意進入。事發(fā)當日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該中學未能有效勸阻李梅進入校園,未盡相應的管理職責,學校也應當對李梅的受傷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李梅自己進入尚未放學的中學校園操場上散步,未盡一定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過錯。
青山區(qū)法院最后判決:李梅自身承擔20%的責任;劉宇峰其父母共同承擔40%的責任,武漢市某中學承擔40%的責任,共賠償李梅近9000元。(記者萬勤 通訊員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