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民告官進入“2.0”時代
中新社北京4月27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最高人民法院27日在北京發(fā)布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此舉被視為中國民告官進入“2.0”時代。
在當天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李廣宇介紹說,《解釋》共27條,包括十個大的方面: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行政協(xié)議,一并審理民事爭議,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判決方式,有限再審以及新舊法銜接。
在立案登記制方面,《解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具體規(guī)定: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為了便于當事人尋求救濟,加強上級法院對立案工作的監(jiān)督,《解釋》還明確,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同時,《解釋》還對雖然已經(jīng)立案但因確實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作了列舉規(guī)定。包括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重復起訴等十種情形。
《解釋》還對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原告起訴時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進行了具體指引,列舉了“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等九項具體的訴訟請求?!督忉尅愤€規(guī)定,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對于新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的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解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針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一新制度,《解釋》作了兩項規(guī)定,一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解釋》還對原告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判決方式、“一次再審、一次抗訴”路線圖以及新舊法銜接等問題作出了解釋性規(guī)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