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烏魯木齊3月25日電(陶拴科 王雅楠)譚某酒駕被查當街大便并將排泄物扔在交警臉上,扇交警巴掌,叫來民工堵路等。3月25日,烏魯木齊新市區(qū)法院以譚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4年11月3日凌晨0時20分許,被告人潭某酒后駕駛一輛黑色新ANN421號“豐田凱美瑞”牌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蘇州路新市區(qū)人民法院門口時,發(fā)現(xiàn)交警正在道路上清查酒后駕車的人,便將車停下,之后下車用遙控器把車門鎖好,朝著旁邊的小巷子里走去。執(zhí)勤民警香某和拖車司機陳某見狀便上前攔住譚某,要求其做酒精檢測,譚某拒不配合,辱罵民警,并抓起自己當場拉的大便扔在陳某的臉上和香某的身上,還上前打了陳某兩巴掌,接著又打電話叫了4、5個工人阻礙民警執(zhí)行公務。之后,譚某趁民警不注意時棄車逃離現(xiàn)場。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譚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妨害公務罪。
在法庭現(xiàn)場被告人譚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解稱,當時自己是因為腸胃不好,在與執(zhí)勤民警爭執(zhí)過程中,拉在褲子內,氣憤中用糞便拋向民警,現(xiàn)在對自己的行為非常羞愧,對民警表示歉意。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譚某因拉扯過程中失控排泄,將大便拋向被害人是一種泄憤行為,其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應當與采用暴力直接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有所區(qū)別,被告人譚某系初次犯罪,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與被害人調解并得到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歸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具有悔罪表現(xiàn),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譚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完)